绍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领工资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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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六条相关法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上述相关法规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所以根据相关法规,产假期间已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不再享受工资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津贴

就是我国法律、法规相关法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市目前按照以下标准计放:

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待遇

就是对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医疗费用的补偿。

绍兴市当前采用“定额补偿”方式,全称“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平产2500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三)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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