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德阳什邡最新疫情最新消息通知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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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指派员工到武汉市或其他疫区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大。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吉林省等地区有明确的规定,将此种情况视同工伤。此外,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案例,认定因特定的工作环境而感染传染病,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我们将具有代表性的明确视同工伤的地区的规定简要列举如下(未全部列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此外,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我们通过案例检索注意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灵活处理、解释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例如,员工被单位派到国外出差感染疟疾等传染病,法院认为其感染疾病系因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与出国工作有必然联系,因特定的工作环境而感染传染病,导致身体器官功能受损,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二、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故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三、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通常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有例外情况,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四)项为患职业病的。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确定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患病,工作内容本身一般并不会导致感染。其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是上述规定中提及的事故伤害。再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因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严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视同工伤。

四、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与问题五类似,员工在家办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确定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患病,工作内容本身一般并不会导致感染。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规定的事故伤害。再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因此,我们倾向于根据目前的规定,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相比于在办公室办公,在家办公因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可能还存在更多样的与工作无关的感染致病因素,例如家庭或社区卫生消毒不到位,家属间密切接触,外出采买购物等,故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会更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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