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5年12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从文号看得出来,该文件是2006年制定的,那时主管部门的名称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公式为:
T=(A+A×Q)÷2×M×1%+K÷L
其中:
T——月基本养老金。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Q=(X1÷A1+X2÷A2+X3÷A3+……+Xn÷An)÷n。其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公式为:
T=(A+A×Q)÷2×M×1%+K÷L+1.4%×(A+A×Q)÷2×M1+70×N
其中,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上述两条规定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制定的。当然,这后两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并结合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制定的。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劳社部发〔2005〕31号文件规定:各地要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的测算,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中人”的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比较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与《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两条规定可见,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重庆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若对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做精算测评,则应该按照重庆市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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