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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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如何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一项规定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事故伤害的发生,二是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三是事故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上述三个要点共同构成认定为工伤的全部依据,相互关联,且缺一不可。


  二、因工陪酒死亡是否为工伤


  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在领导的要求下因公应酬,是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应酬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答案是肯定的。因公应酬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是出于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是工作的顺延,因公应酬具备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的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因工作之外的“醉酒”导致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亡。也就是说这种“醉酒”与职务无关,也非工作必须内容,这种伤亡虽然是工作中发生的,却是由职工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比如,职工在中午参加了亲朋的婚礼,醉酒后“坚持”工作,出现了伤亡事故,就可以不认定或不视为工伤。显然,这里“醉酒导致的伤亡”中的“醉酒”,不能包括领导安排的陪酒,否则就会使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公款大吃大喝不仅浪费国家钱财,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正因为如此,将“陪酒猝死”认定为工伤,引发质疑不可避免。但是,我们不能为了整体“大利益”,而忽视单个职工的“小权益”,王玉东未能经受住“酒精考验”,才造成“杯中悲”,但陪酒的代价不应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对于这种“因公殉职”,认定工伤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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