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宁公积金阶段性支持业务办理通告
南宁公积金阶段性支持业务办理通告
根据《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建金〔2022〕45号)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南金管规〔2022〕2号)等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现就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缓缴的,可企业部分与职工个人部分全部缓缴,也可企业部分缓缴,职工个人部分正常按月缴存,具体缓缴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2022 年 6月至 2022 年 12 月。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 2022 年 12 月。
(三)申请材料
2022年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恢复缴存和补缴相关事宜
1.恢复缴存
(1)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申请终止缓缴,恢复缴存。
(2)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3)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继续申请缓缴的,按照我市正常的缓缴业务法规办理。
2.补缴
(1)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应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2)具体补缴方案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并在《2022年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报表》中确切补缴的具体时间和补缴方式(到期一次性补缴到位或分期补缴到位)。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只缓缴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继续缴存的,企业应按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内,并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按补缴方式将个人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缴存职工所在企业已按程序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职工所在企业,如在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为准。
二、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
赴疫情地区支持抗疫工作或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缴存职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
(二)不作逾期处理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期限为2022 年 6月1日至 2022 年 12 月31日。2022年5月31日前发生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不在本通告法规范围内,仍作逾期处理。
(三)申请材料
1.借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出示受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办理委托书》。
2.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赴疫情地区支持抗疫工作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单位出具的待岗证明材料或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划扣
缴存职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的同时,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划扣其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以减少缴存职工还款负担。如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在2023年1月1日前不作逾期处理。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恢复正常还款
(1)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后,恢复正常工作或经济收入的,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恢复正常还款的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为缴存职工完成恢复正常还款登记,并打印业务受理回执单交回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办理恢复正常还款登记后,南宁公积金中心将于登记次日起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发起还款划扣,划扣金额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之日起至恢复正常还款次日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本息之和,划扣不足额的,自恢复正常还款之日起计作逾期并计收罚息,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缴存职工未办理恢复正常还款登记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于2023年1月1日统一恢复其还款划扣,划扣金额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之日起至2023年1月1日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本息之和,划扣不足额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计作逾期并计收罚息,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六)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后,该缴存职工的还款计划不变,但南宁公积金中心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不再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发起还款划扣,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再进行贷款催收。
2.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期间,如需变更还款账户的,应及时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网厅线上办理或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线下办理还款账户变更业务。
3.如缴存职工授权划扣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在每月底划扣缴存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条件
此次主要对租赁商品房提取的额度进行调整,提取条件、租赁公租房提取额度等仍按我市现行执行。
申请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条件如下:
1.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
(二)新的租房提取额度执行起始时间
从2022年6月1日起,租赁商品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6月1日前的提取额度仍按原法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