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哪些养老保险法律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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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被削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强制。农民年满五十岁有哪些补贴,需要统一解决农民养老中的集体补助费用。

统一解决农民养老集体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将要实施的全国统筹养老也称为基本养老“并轨”,例如,某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国家可以调取其他省份的基本养老基金等;“并轨”的法律根据为《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其中,政府给予补贴中的“政府”包括各级政府,统筹支付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有法律根据。

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据: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物质帮助权利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基本权利通常具有平等性,基本养老保险也是如此;“并轨”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平等,差别待遇在于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方面,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补贴占有“份额”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80%以上。理解《社会保险法》不能用西方社会实践类推解释,西方政府作为“看门人”较少干预社会公益事业。

基本养老保险平等性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到了全面体现。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其中,老年人,是指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制度;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根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

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村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对其资源享有经营、管理权符合物权的基本原理。但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通常被村委会代为行使,其作用被削弱。例如,农村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参与协商,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甚至不知道土地补偿费的数额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一方面,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情况不能发挥职能作用,造成了农民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集体补助部分无法落实。另一方面,国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收购价,村民从事农业生产也无法解决个人应缴的费用。农村户口满五十岁是否有补贴,主要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否被征用而决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1954年《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荒地并不在土地改革的范围之内,“耕作有其田”可能仅为农用地。现行《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的土地可能是管理性规定,例如,农村村民开荒,以及填湖造田的土地被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等。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除了全民所有制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言,国家与社会倘若认为集体土地为全国范围内的农民所有,并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登记为管理性规定,统一解决农民养老的集体补助就了探讨的根据。不因诸如东西部、沿海与内地等发展不平衡,农民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所差别。

多数人可能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例如,2021年法考辅导用书认为,“但从我国实践来看,不少地方都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理论上讨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还不成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各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征收”的根据有可能是各项收入;国家可以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开征社会保险税,统筹安排农民的社会保险等。

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仅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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