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资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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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情形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资


  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单位,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公司亏损没钱发工资构成犯罪吗


  (一)首先,公司不给发工资,具备以下要件的即属于犯罪:


  1、公司有支付工资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拖欠员工工资数额较大,通常数额达到5000元到10000元的,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因此,公司亏损没能力支付工资的,不符合以上的要件,即有能力支付工资却不肯给,那么就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其次,公司亏损宣告破产的,员工工资也可以优先支付。


  (四)按规定,公司破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支付员工以下费用:


  1、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公司拖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五)并且,公司破产又拒绝承担以上的费用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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