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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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诉讼时效领域中的部分实务问题,特选取《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相应内容,以问答形式推送,欢迎了解:
问:诉讼时效中断后能否再次中断或者多次中断?
答:民法典第195条就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及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时间作了规定。就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后是否可以再次中断的问题,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但应认为允许再次甚至多次中断是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应有之义。
民通意见(已废止)第173条曾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多次中断。《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9条第1款在参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2款的基础上,明确肯定诉讼时效中断后在重新计算的新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中断事由的,可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当然,以此推开,多次中断也应包括其中。
关联规定:《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以上据《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内容简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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