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6
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一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30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05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8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880元;三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7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730元;四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63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82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 2823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8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8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256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2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92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9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339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9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1097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97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申报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单位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申报表(也可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rsj.changzhi.gov.cn),市属以上参保单位,经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准;市属以上未参保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准;县、市、区属单位,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准。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补差:其一级伤残人员达不到3050元的补齐到3050元;二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880元的补齐到2880元;三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730元的补齐到2730元;四级伤残人员达不到2630元的补齐到263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823元的补齐到2823元。)。需补差待遇的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填写《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按第四条待遇申报规定进行确认核准。待遇补差金额由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职工手中。
来源: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