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人员交养老保险常见问题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79

  一、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本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关系如何,只要有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都要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暂时失去工作岗位在事业期间没有工资收入,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事业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怎样处理


  按照我市现行规定,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


  三、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失业期间死亡或在以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有何待遇


  只要参加了我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无论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也无论是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另外,无论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如果在退休或死亡的,按我市规定还可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