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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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基本原则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本条例实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确定工伤保险的范围和标准;实行社会化管理,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保障权益,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劳动的个人。
第二章 工伤保险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患病需要治疗的;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需要休息或者调养的;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死亡的。第四条 工伤保险的标准
工伤保险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工伤医疗保险费用;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费补助;工伤期间的工资或者收入补偿;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第三章 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工伤保险的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由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共同参与。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工伤保险的监督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工伤保险的实施
第七条 工伤保险的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劳动者应当如实申报个人有关情况,接受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工伤或者职业病认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
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第十条 工伤保险的管理
工伤保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证资金安全;实行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工伤保险经办资格:
未按规定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拒绝或者阻止劳动者申报工伤或者职业病;违反规定拖欠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虚报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侵占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挪用保险金。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条例解释
本条例由江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条例施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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