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工伤保险的目标,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费的缴纳和计算、工伤认定和赔偿、伤残鉴定和抚恤、工伤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参保、政府监管的制度。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非本人故意行为而受到他人侵害致伤害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急救、抢救职工的需要而发生的意外伤害;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责而受到伤害的;
(五)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或者公益活动而受到伤害的;
(六)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在路上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七)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受到伤害的。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和计算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基本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其中基本保险费的费率不低于0.5%,不高于3%;补充保险费的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赔偿
第六条 工伤认定应当依据下列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受伤害或者患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三)受伤害或者患病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
(四)受伤害或者患病符合医学诊断标准的。
第七条 工伤赔偿应当依据下列原则:
(一)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计算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12个月;
(二)职工因工作原因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伤残抚恤金或者死亡抚恤金;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伤残鉴定和抚恤
第八条 伤残鉴定应当由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第六章 工伤医疗和康复
第十条 工伤医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工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自行承担或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三)职工在接受工伤医疗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康复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工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康复费用,应当由职工自行承担或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包括康复治疗、康复辅具和康复咨询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认定职业病和工伤,监督工伤赔偿的实施;
(五)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处理工伤保险纠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