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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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肇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最低工资标准


  5月起全省平均提高19%。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我省上次调整标准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考虑到2年未调整,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以下四类标准。调整后,我省最低工资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调整设置了2个多月的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


  四类最低工资标准


  1、广州市


  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


  标准为15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3、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


  标准为135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4、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


  标准12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二、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上涨222元,变成2030元,为全省最高。“小时工”的最低时薪,也将增至18.5元。其次是广州市,由1550元/月提高至1895元,增幅22.26%;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元/月提高至1650元/月,增幅近20%,标准居全省第三。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今年全省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职工医疗期间待遇、试用期待遇、死亡后的赡养标准以及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基数均与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上调将带来企业用工成本的提升。但长期来看,薪资上涨的趋势不会改变,而中低收入人群将成为受益最明显的群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增强区域竞争力,吸引劳动力来当地就业。


  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9元/小时提高到52.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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