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医院出具什么证明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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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工伤医院出具哪些证明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医疗治疗期限,受伤职工可以要求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的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提交的资料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有些地区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还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6、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可能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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