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费率适时下调政府应更多作为
降低社保费率 政府应更多作为
在这一“公平至上”的领域,不同于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不仅要运用“赚得多、获益多”的无形之手,还应充分调动“有形之手”的力量。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的说法,人民日报记者日前向人社部进行了求证,结论是大体处于国际上中等偏上水平。这其中,主要受社保制度模式、转轨成本和人口结构等因素影响,需要理性看待。同时,人社部回应称,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
无论任何社会,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这些社会保障内容,都是最后的防线、最后的稳定器。在这一“公平至上”的领域,不同于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不仅要运用“赚得多、获益多”的无形之手,还应充分调动“有形之手”的力量。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二次分配,怎么样更多体现共同富裕的性质,始终离不开制度的完善、调控的给力。
即便在当前的缴费格局中,也存在更多优化的余地。譬如,社保支出占财政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补贴的扩张空间也不小。还有一直努力的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一旦成行也有利于降低实际缴费负担。另外,在经济波动中,如何平衡各类企业之间的差别,尤其是适当减少小微企业的压力,政府政策可以增加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二次分配的调节,还体现在不同群体的关系上。高收入者、低收入者的缴费基数,现在均参考社会平均工资,在到达退休年龄后,面对的养老待遇的差距将会有效缩小。但是,“老人”“新人”与“中人”的关系,就复杂得多,而之前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并轨之后的“窟窿”谁来补上,同样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考验着执政能力的巧拙。
更深层次上,社保费率、缴纳负担的高下,又不仅是劳动者之间的你高我低,还涉及到劳资对立的议题。如论者言,社保缴费是一部分工资的延期使用,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是企业正常的成本。职工、企业共同承担的缴费,之所以占据职工工资较高的比重,说到底还是工资基数太低。职工拿走的过少、企业拿走的过多,才是人们“社保焦虑”的根源。
在商言商,不能单纯指望企业家们的善举,关键在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更多地体现制度的优越性。一方面,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向民营、外资企业输出更多公有制性质,降低剥削率,提高工资水平。这是社保费率下降后,仍能保证预期福利不下降的治本之策。另一方面,就是要依法依规征缴,该缴的税收、该缴的保险,企业一分都不能耽搁。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私自模糊最低工资标准,更要严肃执法、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保险的血汗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的宝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