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异地就医规定要看清楚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66

●不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个人自付比例将增加甚至不得报销费用

●市内就医可即时结算,跨市就医费用结算跨出新步伐

近日,人社部回应热点问题表示,完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政策争取能够在四季度发文,将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并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结算的管理服务水平。这无疑是一件利民的举措,可有效解决参保人员“垫资多”,报销“跑断腿”的问题。但对于异地就医的程序和手续,不少市民并不清楚,记者就此采访玉林市社保局。

异地就医有三类,个人先垫付后报销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政策,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分三种形式,一是由于病情严重、复杂,需要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社保部门审批通过后,就医后可以凭相关票据回本地报销;二是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统筹区外异地急诊住院的,就医后可以凭相关票据回本地报销;三是在参保地外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员以及因公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在职职工,可申请异地就医,先垫付再结算。

“一般在异地就医的转院参保对象,一个月有几十例。”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说,转院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持《医保证》,社保部门出具的转院证明书、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保部门报销。

不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个人自付比例增加

市民梁女士生病住院,需要动手术,但家人全部在南宁,她曾想到南宁进行手术治疗,方便家人照顾她,经询问,她的病情在玉林本地医院就可以治疗,不符合异地就医情况,最后,她在本地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其医保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刷卡结算清楚,不用再跑社保局,非常方便。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参保职工不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治疗手续的,在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有所增加,如在统筹区住院治疗,个人自付比例增加为25%;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住院治疗,个人自付比例增加为30%;在自治区外住院治疗,个人自付比例增加为35%。而值得提醒的是,在医保年度内,再次发生不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也就是说,全部费用只能自己垫付,不能报销。因此,参保对象就医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跨市即时结算,我市踏出新步伐

实现跨省就医即时结算,前提是要各省(区)内实现跨市即时结算。记者了解到,我市在实现跨市即时结算上,也跨出了一大步,我市与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已经实现了跨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目前在南宁,自治区人民医院、解放军303医院、广西中医一附院皆可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我市在南宁定居的退休参保对象或驻南宁工作的参保职工,可在上述三家医院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而不用再跑回玉林报销,而转诊转院参保职工,暂时只能在自治区人民医院、解放军303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

据介绍,我市第一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桂南医院也可以实现异地就医网上实时结算,自治区、南宁、柳州、北海等城市的参保职工回玉林定居,因病在上述医院住院均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医保卡‘同城化’,大大方便参保对象,也将逐渐增加更多的医院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说道。

为方便群众,我市日前成功完成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增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即时结算功能模块,从本月20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群众凭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医保证和本年度缴费凭证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红十字会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桂南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就医、住院均可实现费用即时结算,无需往返多地进行费用报销或结算。下一步将陆续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