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伤认定所需条件和材料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办理所需条件
(一)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办理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4、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2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害需提供: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须明确受伤职工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
(2)上下班路线图(须表明居住地、工作地与事故发生地);
(3)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突发疾病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用以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