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养老保险可以退吗?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70
青岛企业养老保险符合退费情形可以退,退费分为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工作以“劳动关系不再存续”或“已产生实际重复缴费”为原则。
全额退费
全额退费是指清退单位和个人缴费本金及补收时产生的滞纳金或利息 | |
全额退费情形 | ①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退休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
②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又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文书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 |
③灵活就业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缴费的 | |
④用人单位吊销、注销或宣告倒闭后,用人单位继续缴费的 | |
⑤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 | |
⑥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我国相关法规的最低缴费年限,申请延长缴费后,超出最低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的 | |
⑦合同制工人(含临时工、待业等)不符合我国和省连续工龄认定条件,也没有法院关于存续劳动关系的判决,但已缴纳(含补缴)《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 | |
说明 | ★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在职人员死亡、退休时间不存在争议情况下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情形,在我国和省未出了具体相关法规前,用人单位6个月内及时办理的,可暂按全额退费方法执行。 |
★符合全额退费情形,但因单位倒闭,注销等无法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只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
个人账户清退
个人账户清退是指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跨省跨制转入的利息 | |
个人账户清退情形 |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
②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的 | |
③用人单位以存续劳动关系为由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又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申请退费的 | |
④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已终止(含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 |
⑤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 |
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时间不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 |
⑦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含折抵刑期的羁押期),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的 | |
⑧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季缴费后在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含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重复缴费,职工选择清退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时间段的 | |
⑨全日制高等院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的 |
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的,申请退费的时间段已享受有关社保待遇的,须先退还相应待遇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