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争议如何处理
加班加点争议如何处理
加班加点的争议怎么解决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当协商不一致,发生劳动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处理。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决定;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企业撤销该决定,职工也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法定节假日时段上班,则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此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的第一点。需要注意的第二点是,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前提下,支付加班费并非唯一的对价给付方式。对于非法定节假日的几日休假,由于其休假缘由来自于双休日调整,因此,用人单位还可选择调休的方式补偿劳动者在此期间付出的劳动。但,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法定节假日,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只能依法支付加班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需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并切实实行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非经单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其加班性质如受到单位质疑最终恐难被认可。反之,如无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安排,而用人单位仅是采用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系“自愿加班”的方式无法免除自身支付加班对价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