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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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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