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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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玉溪市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有二套(含)以上住房和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承诺实有二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玉溪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已发生购、建住房行为


  三、玉溪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 身份证(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2 户籍资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薄)


  3 婚姻状况资料(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申明)


  4 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非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需提供)


  5 购房合同


  6 首付款资料(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已支付凭证)


  7 偿还贷款储蓄卡(一类卡)或活期存折


  8 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9 原商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10 贷款余额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11 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需提供)


  12 税票(契税或增值税;二手房需提供)


  13 不动产登记证明


  14 售房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二手房需提供)


  四、玉溪市公积金贷款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第1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第2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部门规章:《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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