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89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较粗的规定,应给予明确界定和完善,让“过劳死”者有一个法律保障。
过劳死是属于工伤保险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另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被视同工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职工突发疾病时必须在工作时间;第二、职工突发疾病必须在工作岗位;第三、职工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同时必须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被视同工伤,否则难以认定工伤,其权利难以保障。
在为工伤职工维权的实践中每当遇到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例时,神经就高度紧张。
比如,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感觉不适没去就医,请假回家休息的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回到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
职工由于长期加班等过度劳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职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
职工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死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