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区別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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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鉴定和交通事故鉴定这两个是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有的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这个时候就会判断是不是工伤,那么工伤鉴定和交通事故鉴定的区别在哪里。


  工伤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区別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而交通事故鉴定有以下12种,1、尸体检验2、轻重伤定3、成伤机制鉴定4、伤残评定5、酒精含量检验6、车辆安全性能检验7、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8、车辆定型鉴定9、痕迹鉴定10、指纹鉴定11、微量物质鉴定12物证鉴定。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第一百六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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