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表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56

  吉林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5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本办法中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