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生育保险待遇都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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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2、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3、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4、营养补助


  ①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5、男性职工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6、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7、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二、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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