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规定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26

  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业务,现将办理程序告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受理条件


  (一)每月11日至20日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时间。用人单位在受理时间内,将整理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伤保险处工伤待遇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材料受理登记》表中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二)对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申报材料不全和报销金额有争议等情况的,暂时不予受理;工伤职工个人前来办理各种待遇手续的,不予受理。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要求


  (一)为加快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速度和准确性,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材料时,应按照《工伤职工档案目录》的要求顺序排列,申报材料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初步审查,剔除超出《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非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并将报销票据整齐地贴于a4白纸,医疗费单据依据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用人单位填报的《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中报销票据张数、金额应与单位提供的票据实际数额相符,合计准确无误。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医疗待遇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5.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 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


  7. 住院医疗票据(附住院明细);


  8. 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二)申请伤残待遇


  1. 工伤认定书;


  2.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三)申请工亡待遇


  1. 工伤认定书;


  2.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5.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


  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7.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8.供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9.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10.养子女提供的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