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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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8月,是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下设10个职能处(室)和城区、新都、龙泉驿等15个管理部以及省级、铁路、石油3个分中心。中心对15个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对3个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


  截止2009年底,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达362.58亿元,归集余额183.89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82.23亿元,累计发放贷款户数113547户。为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不辜负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重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建设一流班子、一流队伍、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业绩的工作目标,建立目标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激励约束体系、考核评价体系,以决策科学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来保障“中心”工作目标的实现。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成都住房公积金内设机构:


  1、中心本部内设机构:办公室、归集管理处、委托贷款管理处、会计核算处、科技处、稽核监督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法规监察处、城区管理部、纪检监察处。


  2、中心垂直管理办事机构:邛崃、蒲江、金堂、大邑、新津、郫县、崇州、龙泉驿、彭州、都江堰、新都、青白江、温江、双流十四个管理部。


  3、分支机构:中心授权管理的铁路分中心。挂牌独立运作的省直机关、石油2个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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